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選單開關

:::

最新消息

列印[另開新視窗]

轉知漁業署函-有關遠洋漁船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,自112年1月1日起,在臺期間如確診COVID-19,需自付隔離治療費用,相關事項補充詳如說明。(詳如附件)

日期:112-02-06    資料來源:漁業行政股

轉知漁業署函-有關遠洋漁船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,自112年1月1日起,在臺期間如確診COVID-19,需自付隔離治療費用,相關事項補充詳如說明。(詳如附件)

上版日期:112-02-06

  • 相關檔案
    1. 轉知漁業署函-有關遠洋漁船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,自112年1月1日起,在臺期間如確診COVID
close